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众所周知,当消费者在消费识别时把出自两个不同主体的商品误认为同一主体,这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。在商标
众所周知,当消费者在消费识别时把出自两个不同主体的商品误认为同一主体,这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。在商标转让过程中,很多人常常会忽视这个问题。如果你想通过商标转让方式收购对方商标专用权,就要审核对方是否仍有与交易商标相近似的商业标志。
商标转让人很可能会在转让商标时只转让近似商标之一或一部分,而保留剩下的近似商标。这就会导致近似商标分属于不同主体,从而造成消费者的市场混淆。
但是有些商标,本身不存在近似,但商标注册人通过后期把商标联系起来宣传,这样的商标也要一并转让。小知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这个问题。
例如,某化妆品公司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申请注册“ARNCHE”商标和“雅倩”商标。这两个商标在查询过程中不是近似商标。按照一般情况来说,进行转让商标时,可以单独转让。但由于商标注册人在后期大量宣传时,将“ARNCHE”商标和“雅倩”商标结合在一起,故视为同一商标的不同组成部分。
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,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,消费者很有可能将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。在这种情况下,商标注册人要是进行商标转让,再将“雅倩”商标转让他人的同时,也要将“ARNCHE”商标一并转让,否则将造成他人错误认识。
如果你想通过商标转让这种形式收购对方的商标专用权,就要从商业角度谨慎考虑,查看对方是否存在与交易商标有近似等关系的商业标识,如防御商标、联合商标。以免自己落入商标近似陷阱还浑然不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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